金华市正昊建设有限公司

东阳市***日新水泥店、***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9472号 原告:东阳市***日新水泥店。住所地:东阳市***三联村马墅。 经营者:侯日新,男,196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三联村马墅。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阳市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金华市正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源东乡雅高村沈店自然村沈店39号。 法定代表人:沈国飞。 被告:***,男,1971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东阳市***日新水泥店与被告***、金华市正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叶**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阳市***日新水泥店于2023年11月2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日新水泥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阳市***日新水泥店撤诉。 审判员黄叶**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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