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328民初474号
原告:蒙阴县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新城路与新华路交汇处016号。
法定代表人:王吉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存满,蒙阴高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源路35号。
负责人:王海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德莲,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济北开发区新元大街大明胜景1号楼12号商铺。
负责人:张丽华,经理。
原告蒙阴县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蒙阴县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存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德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蒙阴县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请求法院判决或调解被告赔偿原告所有的财产损失6771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12日,黄庆明驾驶的鲁Q2××××/鲁Q××××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省道34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与省道231线交汇处闯红灯时,与沿省道23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郑瑞龙驾驶的鲁Q0××××/鲁Q××××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相撞后冲出路外,造成我公司所有的苗木受损,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黄庆明负事故全部责任。黄庆明驾驶的鲁Q2××××/鲁Q××××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我公司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其他被告赔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在我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分别为100万和5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原告应举证证实为涉案受损财产的实际所有人或授权管理人,对其主张的损失部分应扣除交强险2000元后,同时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对该部分损失在其他免赔率的基础上需增扣20%的绝对免赔,案件的评估费、保全费、诉讼费等程序性费用,我公司不承担。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12日00时53分,驾驶人黄庆明驾驶鲁Q2××××/鲁Q××××挂号“豪沃牌”重型半挂货车,沿省道34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与省道231线交汇处闯红灯时,与沿省道23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郑瑞龙驾驶的鲁Q0××××/鲁Q××××挂号“陕汽牌”重型半挂货车相撞后冲出路外,造成蒙阴县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苗木受损,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黄庆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人郑瑞龙无事故责任。2020年10月29日,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蒙阴大队出具第37132842020000179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述事实。
2021年1月18日,经原告申请,蒙阴县人民法院委托山东金城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公司评估,蒙阴县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苗木损失总价值为:63894元。原告另支付评估费3000元。
另查明,鲁Q2××××重型牵引车登记在临沂润发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在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处投保商业险,商业险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鲁Q××××挂号挂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处投保商业险,商业险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50000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同时查明,驾驶员黄庆明持有A2驾驶证,车辆及驾驶员具有相应的驾驶要求,符合合同约定。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临沂润发物流有限公司、黄庆明的诉讼。
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评估报告书、评估费票据、投保单、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等予以证实,均已收集、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驾车行驶过程中,应遵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驾驶,谨慎操作,确保他人与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本案中,被保险车辆驾驶人黄庆明在本次事故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因黄庆明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系在雇佣活动中,故在此次事故中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应由雇主临沂润发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此规定,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应在鲁Q2××××重型牵引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鲁Q0××××/鲁Q××××挂号“陕汽牌”重型半挂货车所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应在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100元。原告剩余的经济损失,应按事故责任100%比例由临沂润发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故原告作为赔偿权利人请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在本案中,原告蒙阴县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苗木损失总价值63894元,系原告申请,本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因评估报告数额客观公允,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请求的评估费3000元,系未查明案件事实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为苗木损失63894元、评估费300元,共计6689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辩称原告损失在其他免赔率的基础上需增扣20%的绝对免赔,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单特别约定第二条:对于本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公路设施、通信光缆、供电设施损坏,在其他免赔率的基础上增扣20%绝对免赔率。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苗木损失,该约定所列项目中,故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经调解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蒙阴县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蒙阴县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64794元。
三、驳回原告蒙阴县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7元,由原告蒙阴县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卢宗国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公丕春
书 记 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