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世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波世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周丕海与宁波世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5-26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知民初字第160号
原告周丕海。
委托代理人查俭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王丽月,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
被告宁波世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余政。
原告周丕海与被告宁波世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进行送达,但该地址并无此被告无法送达,故原告对被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丕海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 丽
审判员 邱 松
审判员 山 桥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