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世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0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知)初字第34239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诸勇,总经理。
被告宁波世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世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世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崔宇航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