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山体育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泰山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宁津县育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22民初548号
原告:***,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泰山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经济开发区(泰山体育路壹号)。91371481750871956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津县育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文昌路南首路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宁津县教育和体育局,住所地:宁津县阳光大街与文昌路交叉口教育大厦东临。
被告:***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巨野河街道北徐马村43号。
法定代表人:毕于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泰山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宁津县育宁工程有限公司、宁津县教育和体育局、***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案件申请费1720元,合计4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