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山体育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泰山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威海恒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092民初984号
原告:山东泰山体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1750871956N),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经济开发区(泰山体育路壹号)。
法定代表人:柳进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杰,该公司员工。
被告:威海恒江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0MA3DDJRB94),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38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路公祥,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泰山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恒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速裁),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4203.32元;2.被告支付利息9315元;3.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威海恒大悦澜庭首期室外羽毛球场地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如期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未按期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故起诉。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0日,原、被告签订威海恒大悦澜庭首期室外羽毛球场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威海恒大悦澜庭首期室外羽毛球场工程,合同暂定总价124203.32元,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工程量乘以附件一中的除增值税综合单价进行结算。附件一中恒大地产集团山东公司预决算部对该工程报价为113947.97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施工,2021年7月7日,被告进行验收,合同范围内施工内容已完成,验收合格。
上述事实,有施工合同、被告网站平台截图打印件、工程报价表等书证复印件以及视频资料、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施工并经被告验收,被告理应依约支付工程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并自起诉之日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威海恒江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山东泰山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3947.97元,并自2022年5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13947.9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5元,保全申请费1270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直接转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王继业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连雪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