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山体育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泰山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国通华平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18283号 申请人:山东泰山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经济开发区(泰山体育路壹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名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国通华平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66号9号楼一层102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 本院受理山东泰山体育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国通华平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宣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山东泰山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北京国通华平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山东泰山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为30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泰山体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国通华平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澜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白指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