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7民初932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秀,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市建侨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初书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建侨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审理中,被告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厦门市建侨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市建侨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合计诉讼费50元,由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付),由被告厦门市建侨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