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侨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厦门市建侨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481民初2078号
原告厦门市建侨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28号701室A单元。
法定代表人初书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永安市。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永安市。
被告官斌,男,成年,汉族,住永安市。
原告厦门市建侨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官斌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的主要证据合法性处于不确定状态,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证据状态不确定为由而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市建侨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厦门市建侨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密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