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民终32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腾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幸福路365号,统一信用代码91441224MA4URWF52C。
法定代表人:李寿资,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怀集县闸岗镇广佛肇(怀集)经济合作区(B区)I-6-01-05地块,统一信用代码91441224MA4X302DXY。
法定代表人:杨锦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明,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上诉人广东腾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因不服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2020)粤1224民初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上诉期满后,上诉人广东腾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分别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东腾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服饰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腾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孟智华
审 判 员 苏文华
审 判 员 罗静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裴惠华
书 记 员 潘超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