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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新帮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17308号
原告:中山市新帮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西桠榕树门2楼G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WN7F32。
法定代表人:蒋雨君。
被告:**,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第三人: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科技园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198065976Q。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第三人:中山市东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63号华凯商务大厦615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X2W918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中山市新帮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闻平洋)。
原告中山市新帮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中山市东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新帮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以本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市新帮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新帮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文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苏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