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信托有限公司

东莞信托有限公司、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执12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科技园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198065976Q。
法定代表人:黄晓雯。
委托代理人:叶雅仪,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麦雄锋,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桃花路腾邦物流大厦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93892431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腾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桃花路腾邦物流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27954563X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4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20)粤19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终26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腾邦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金钱债务暂合计151033141.41元,此外,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18433元,以上款项合计151251574.4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4日、11月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并根据上述查询结果,于2021年11月11日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保税区××路的房产两处【不动产权证号:3××3、3××5】,以上查封均为轮候查封,本院无法处置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前海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5000万股份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股份正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变价方式进行处置,本院已于2021年10月18日向该院提交参与分配函,依法申请参与分配。除此以外,暂未发现本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破申504、505、507号决定书、(2021)粤03破申250号决定书,被执行人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腾邦集团有限公司正在预重整期间,本院暂无权处置上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院已于2021年10月22日依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四、本院已于2021年11月10日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日作出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明确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综上,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立鹤
审判员  崔 戈
审判员  张永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贵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