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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实惠优贸易有限公司、广州中奥中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千灯酒店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3民初240号
申请人:昆山实惠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花桥镇绿地世纪雅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W4GPJ83。
法定代表人:蔡娜。
被申请人:广州中奥中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千灯酒店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文峰路**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XUCRU2W。
法定代表人:方亚初。
被申请人:广州中奥中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之**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DYU3D。
法定代表人:刘谦。
被申请人:昆山嘉农华美达广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文峰路**913205830518851011。
法定代表人:朱悦齐。
被申请人: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松山湖高,住所地: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科技园**楼1441900198065976Q。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申请人昆山实惠优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中奥中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千灯酒店分公司、广州中奥中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嘉农华美达广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州中奥中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千灯酒店分公司名下价值54000元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申请人苏州明路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中奥中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千灯酒店分公司银行账户资金54000元,该账户只能进,不能出;若账户资金超过54000元,超过部分被申请人可以使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叶翌晨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