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信托有限公司

东莞信托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91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科技园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被执行人:武汉金凰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浦科技园特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金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汉黄路8号武汉·上海创意产业园7栋1**10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汉黄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复议申请人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2021)鄂01执异61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查终结。 武汉中院在执行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与武汉金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金凰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向武汉中院提出书面异议。 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异议称:请求撤销武汉中院2021年7月28日作出的(2020)鄂01执196号通知书,请求法院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尽快执行能够兼顾各方利益的“一揽子解决”方案,保障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及信托投资者合法权益。事实和理由:1、上述通知书并未援引任何法律条文,相关执行方案法律依据不充分。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作为租金的第二顺位查封权人,在扣除第一顺位债权金额10197120元后,剩余租金应归东莞信托有限公司。法院扣划涉案租金用于解决武汉金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员工问题,法律依据不足。租金的所有权人为***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武汉金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没有直接关系,两者属于独立的法人,将***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租金收益用于解决武汉金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员工的经济补偿,缺乏法律依据。欠付职工经济补偿为普通债权。2、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有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法院作出的租金扣划通知并没有在法律框架下处理,目前该方案损害到了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及信托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武汉中院查明,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与武汉金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金凰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公证处于2020年1月6日作出的(2020)鄂**证字第167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武汉中院申请执行,武汉中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8.1亿余元)。 2020年11月18日,武汉中院作出(2020)鄂01执196号之六执行裁定,裁定提取被执行人***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其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汉黄路8号武汉××(金凰产业园)[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武国用(2007)第9××5号]的房地产中对武汉万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的租金收入。 2020年12月16日,武汉中院作出(2020)鄂01执196号之七执行裁定,该裁定载明:“武汉中院认为,进入执行程序后,武汉中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予以核实,对已查明的财产进行轮候冻结及查封,对涉案质押黄金进行了检测及评估,上述财产暂无法处置。现武汉中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当依法退出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裁定终结湖北省武汉市**公证处作出的(2020)鄂**证字第167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6月23日,武汉中院收到***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507948.93元,武汉万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204053.35元,共计租金人民币8712002.28元。 2021年7月28日,武汉中院向申请执行人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发出(2020)鄂01执196号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拟将提取的租金8712002.28元中的422.88万元用于支付武汉金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至江岸区人力资源局《情况说明》中载明的银行账户),余款发还给贵公司。因贵公司系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故将本案已提取的上述租金及拟支付情况告知贵公司;如无异议,则武汉中院按上述方案执行;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武汉中院书面提出;如收到本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武汉中院作任何书面意思表示,则视为贵公司同意用上述租金中的422.88万元用于武汉市江岸区人力资源局支付武汉金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联公司在职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武汉中院认为,从涉武汉金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联公司诉讼、执行情况综合分析,其财产处置和纠纷化解不仅涉及民商事纠纷,亦关系民生稳定和优化营商环境大局。现武汉金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联公司已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部分经济补偿金未支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的规定,武汉中院通知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将提取的部分租金用于支付武汉金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保护职工权益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东莞信托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武汉中院(2021)鄂01执异619号执行裁定,支持东莞信托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对案涉债权是第二顺位查封,在扣除第一顺位债权金额10197120元后,有权对***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凰产业园”的租金收入进行受偿以实现本案债权。(二)武汉中院拟提取***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凰产业园”的租金收入解决武汉金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联公司员工补偿,存在主体错误,缺乏事实基础。武汉金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武汉金凰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并未进入破产程序,武汉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驳回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异议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查明,武汉中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公证债权文书是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除非确有错误,否则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本案中,武汉中院在执行(2020)鄂**证字第167号公证书过程中提取被执行人***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租金8172002.28元,应当根据公证书的要求用于实现东莞信托有限公司的债权而非清偿其他债务。(2021)鄂01执异619号执行裁定将上述租金中的422.88万元用于武汉市江岸区人力资源局支付被执行人武汉金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联公司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应予纠正。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复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1执异619号执行裁定;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执196号通知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徐 飞 审 判 员 陈 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