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信托有限公司

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东莞市***餐饮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签发: 审核: 合议庭: 拟稿:*** 拟稿部门:中堂法庭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151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科技园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198065976Q。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莞太路厚街段88号2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JAN25D。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东莞信托有限公司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1971民初110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双方确认,截至2022年8月1日,被执行人东莞市***餐饮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东莞信托有限公司的款项为人民币235939元及应付给法院执行费用3327元。二、双方同意,被执行人东莞市***餐饮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东莞信托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35939元(申请执行人东莞信托有限公司收到该笔款项后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东莞市***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对于剩余的100000元分四个月付清,即: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25000元、2022年10月30日前支付25000元、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25000元、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25000元(收款账户名:东莞信托有限公司,收款账号:×××05,开户银行: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营业部)。三、对于法院收取的执行费用3327元由被执行人东莞市***餐饮有限公司承担并径行支付给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四、双方同意,如被执行人东莞市***餐饮有限公司按时足额支付款项的,申请执行人同意不收取利息;如被执行人东莞市***餐饮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款项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剩余未付款项及全部利息,且可向法院申请拘留、限制高消费、罚款等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按和解协议履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粤1971执15100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