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信托有限公司

***、东莞金谷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民终32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2年1月1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金谷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上坑村环常北路常平珠宝文化产业园2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科技园2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宝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上坑村环常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沈欧力,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欧力,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两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珊,女,1992年8月2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东莞力信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科技园2号楼304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广东宝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东宝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上坑村环常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金谷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广东宝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沈欧力、**珊、东莞力信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宝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9民初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2日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告知应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42430.6元。***于规定期限内预交了受理费,又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称其与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将通过实施广东宝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程序解决各方债权债务问题,故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东莞金谷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2日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告知应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4316.74元。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22年7月18日,东莞金谷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称其无力缴纳上诉费,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东莞金谷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虽然上诉人东莞金谷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但上诉人东莞金谷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收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上诉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东莞金谷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430.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1215.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邹 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 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