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971民初10734号
原告:***,女,195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系原告儿子。
被告: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科技园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198065976Q。
法定代表人:***。
被告:桃源建设(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南路137号宝吉行政办公楼24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3676906A。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东莞信托有限公司、桃源建设(深圳)有限公司信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