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景鑫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遵化市益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河北景鑫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281民初3503号
原告遵化市益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景鑫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遵化市益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汪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