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冀07执复107号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景鑫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作出(2020)冀0791执异95号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人***、***、河北景鑫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均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河北景鑫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均提出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河北景鑫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的撤回复议申请,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河北景鑫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双方按(2020)冀0791执异95号执行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广玉
审判员 赵芙琳
审判员 何运功
书记员 张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