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景鑫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创佳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景鑫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冀07执异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创佳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景鑫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1月7日,案外人段秀生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执行案件双方当时达成执行和解的,人民法院可以作执行结案处理。如案外人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的和解协议侵害了其权益,可通过其他程序解决。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创佳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景鑫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并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行为,亦不存在侵害案外人的权益。故案外人段秀生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2019年1月30日,本院作出(2019)冀07民初2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一、被告于2019年2月15日前给付原告履约保证金8958790.29元。二、被告于2019年4月15日前给付原告35835161.18元(40%)。三、被告于2020年4月15日前给付原告26876370.88元(30%)。四、被告于2023年竣工结算后给付原告剩余26876370.88元(以最终工程结算金额为准)。五、被告于2023年给付剩余款项同时,原告返还被告管理费用暂定7614971.75元(实际金额为工程结算总价的百分之八点五),在返还被告管理费用时扣除前期原告已给付被告的351万元,实际应给付被告暂定4104971.75元(待最终结算后确定)。六、被告如有一次不按期足额给付原告款项,原告有权一次性主张被告应给付原告全部款项的权利。七、由于被告给付的时间受限于业主,如果被告不能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同意放弃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等。 2019年1月16日,本院作出(2019)冀07财保2号民事裁定:保全河北景鑫环境治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8546693.23元。2019年1月18日,本院作出(2019)冀07财保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张家口宣化宣德林业有限公司,停止河北景鑫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在该单位的履约保证金、工程款等全部款项。 2019年6月24日,本院立案执行该案。执行中,2019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创佳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景鑫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2019年6月27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6271100元(该款现已按要求履行)。2、其余款项待张家口宣化德林有限公司(政府部门)每向被执行人河北景鑫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支付一笔款项,被执行人必须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创佳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3、若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第2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4、双方均同意执行法院结案。 2019年7月5日,本院作出(2019)冀07执227号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创佳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景鑫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且需要长期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另查明,2018年12月7日,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791民初893号民事调解书,内容:被告河北景鑫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河北景之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段秀生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226373元。
驳回案外人段秀生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广玉 审判员  耿淑君 审判员  赵芙琳
书记员  屈世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