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791民初402号
原告:***,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沽源县。
被告:河北**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长城西大街1号楼通泰世纪金座1号楼4层12号。
法定代表人:王剑。
原告***与被告河北**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 夺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侯佳慧
书 记 员 武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