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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民终5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经济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桥西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河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长城西大街通泰世纪金座1号楼4层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被执行人):河北**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长城西大街通泰世纪金座1号楼4层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第三人河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冀0791民初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亮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