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许昌市魏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南泰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1120号
原告:***,男,汉族,1944年8月13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洪振,男,汉族,1973年8月2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系父子关系。
被告:许昌市魏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政府院内。
负责人:尹飞,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乐伟,河南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男,汉族,1982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河南泰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莲城大道现代公寓B座1603房。
法定代表人:肖湘阳,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媛媛,女,汉族,1982年4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许昌市魏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南泰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计2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尚建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志显
书记员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