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227执恢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5月1日出生,苗族,粮农,住新晃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月1日出生,侗族,居民,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现住新晃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湖南志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73号商住楼湖南路桥大厦B座24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07259569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2021)湘1227民初71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志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湘1227执恢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韬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