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志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227执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5月1日出生,苗族,粮农,住新晃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月1日出生,侗族,居民,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现住新晃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湖南志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73号商住楼湖南路桥大厦B座24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07259569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2021)湘1227民初71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志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207583.28元,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2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剩余工程尾款522612.57元待发包***经源开发性扶贫有限责任公司付款给湖南志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新晃分公司后五日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如未按时支付,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全部剩余尾款,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湘1227执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韬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