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志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7财保1号 申请人:***,男,1985年5月1日出生,苗族,户籍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现住新晃侗族自治县,特别授权。 申请人:***,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现住新晃侗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湖南志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73号商住楼湖南路桥大厦B座24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14××××1863。 申请人***、***根据已经生效的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227民初7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志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晃支行开户账号1914××××1863上的资金622612.57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为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志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新晃县经源开发性扶贫有限公司尚未领取的工程款622612.57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本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志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晃支行账户1914××××1863的金额622612.57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月24日起至2023年1月23日止)。 案件申请费3633元,由申请人***、***负担。 3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