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21民初1131号
原告:***,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启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志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玉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志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志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4.53元,减半收取857.27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