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志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志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21民初1131号 原告:***,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启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志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玉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志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志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4.53元,减半收取857.27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