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晨烨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晨烨建设有限公司、龙游县詹家镇徐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25民初4068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游县龙洲街道寺后村桥头11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小虎,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晨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人民南路158号东方广场A510。
法定代表人:钱春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伟宾,该公司员工。
被告:龙游县詹家镇徐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詹家镇徐家村。
法定代表人:***,村民主任。
被告:龙游县詹家镇徐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詹家镇徐家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浙江晨烨建设有限公司、龙游县詹家镇徐家村村民委员会、龙游县詹家镇徐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2元,减半收取2026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