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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25民初1259号之一
原告:**阿宝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县溪口镇灵上村徐山路35号。
经营者:李澄秋,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县溪口镇灵上村徐山路3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晖,浙江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利江,浙江嘉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晨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县龙洲街道人民南路158号东方广场A510。
法定代表人:钱春红,执行董事。
被告:方伟宾,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县。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九斤,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卉,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钱向阳,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阿宝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浙江晨烨建设有限公司、方伟宾及第三人钱向阳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阿宝机械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8月1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阿宝机械租赁服务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阿宝机械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8元,减半收取计824元,由**阿宝机械租赁服务部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王淑娟
人民陪审员翁旭东
人民陪审员江秀琴
二○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兰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