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龙 游 县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浙0825执253号
***、浙江晨烨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晨烨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浙龙游劳人仲审(2023)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晨烨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主动向申请执行人***转账支付43000元,本案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3)浙0825执253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