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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建 德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182执14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香港特别行政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XXX。
委托代理人:何治,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浩然,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申请执行人女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晨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钱春红,经理。
被执行人:唐的连,女,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徐某,男,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法定代理人:黄某,女,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晨烨建设有限公司、唐的连、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1民终72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交通事故赔偿金人民币1909025.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晨烨建设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浙江晨烨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00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对浙江晨烨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剩余执行款的权利,现被执行人浙江晨烨建设有限公司已按约履行完毕。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唐的连、徐某、***有继承徐雁遗产的情形,被执行人唐的连、徐某、***均向本院递交了承诺书,书面承诺放弃继承徐雁的遗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82执14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吴 晓 军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汪 嘉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