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7民初656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被告:**,男,199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中原智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NAXL3T,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69号1栋5单元5层2号。
法定代表人:姚振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原智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4元,减半收取计41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阿加里阿木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姜 志 正
书 记 员 李 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