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2114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州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重庆诚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市宏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明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626671192。
法定代表人:杜文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俊梅,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文,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7号重庆市妇女儿童培训活动中心大楼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7487705X1。
法定代表人:张明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俊梅,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文,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公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2号北城艺术大厦11楼1、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93169D。
法定代表人:李恩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俊梅,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文,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连铭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保税区海富路9-1号70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MA105Y260L。
法定代表人:杨艳霞,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执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石嘴社区(金山广场B幢四层-临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059850165H。
法定代表人:付娜,经理。
被告:重庆顺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渭沱镇交通街白坪路1层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83090581F。
法定代表人:王生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宏贵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公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大连铭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重庆市执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顺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江 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金 俭
书 记 员 胡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