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执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2114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州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重庆诚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市宏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明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626671192。
法定代表人:杜文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俊梅,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文,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7号重庆市妇女儿童培训活动中心大楼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7487705X1。
法定代表人:张明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俊梅,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文,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公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2号北城艺术大厦11楼1、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93169D。
法定代表人:李恩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俊梅,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文,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连铭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保税区海富路9-1号70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MA105Y260L。
法定代表人:杨艳霞,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执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石嘴社区(金山广场B幢四层-临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059850165H。
法定代表人:付娜,经理。
被告:重庆顺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渭沱镇交通街白坪路1层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83090581F。
法定代表人:王生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宏贵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公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大连铭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重庆市执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顺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江 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金 俭
书 记 员  胡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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