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民终275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资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康乐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40029933R。
法定代表人:徐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桂峰,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竞尧,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恒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简阳市射洪坝街道办事处雄州大道南段939号(依云谷一期地下室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206853703A。
法定代表人:吴华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平,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益丰鑫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37号1栋16层16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2362075M。
法定代表人:宋向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北京市天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燃气热力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朝阳区延安大路4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124028558Q。
法定代表人:金永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昌松,男,公司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资阳市雁江区交通局,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正兴街209号区级机关办公区4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801008538251Q。
法定代表人:罗永春,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起,四川子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资阳市迎接机械厂(普通合伙),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迎接镇东庵村十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687933877D。
法定代表人:曾晓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至全,资阳市迎接机械厂股东。
上诉人(原审原告)资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恒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益丰鑫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资阳市雁江区交通局、长春燃气热力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资阳市迎接机械厂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2002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资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桂峰、高竞尧,上诉人四川恒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平、张**,上诉人益丰鑫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被上诉人资阳市雁江区交通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起,被上诉人长春燃气热力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资阳市迎接机械厂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生效的(2018)川20民终97号民事判决书认为“除施工单位是直接侵权行为人外,还不排除安装铺设燃气管道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是否存在过错问题,而港华燃气公司作为燃气管道的所有人、管理人与燃气管道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构成侵权行为主体的一方”。本案勘察单位没有进入本案诉讼,系程序违法,依法应当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2002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42元,资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65元,益丰鑫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4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敬 红
审 判 员 苏振宇
审 判 员 彭 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吴 晴
书 记 员 李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