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陕西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财保1141号
申请人: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许亦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9月24日出生,籍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4年3月18日出生,籍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申请人:陕西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陕0113民初1414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陕西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7107000元予以冻结或对被申请人***、***、陕西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当于7107000元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现申请人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睿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史艺华
打印:扈艳红校对:马格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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