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彼姆科技有限公司

大连中星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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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终82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中星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白云新村山庄北二街2号。

法定代表人:秦绪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军,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芝丽,辽宁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大连彼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10号28层12室。

法定代表人:秦绪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大连中星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以及原审第三人大连彼姆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2民初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开庭审理本案前,大连中星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大连中星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中星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大连中星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阁成宝

审判员季烨

审判员刘丽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滕子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