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民初4887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0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翠婷,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彼姆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子井区和硕园8号4层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MA0Y7DXE6P。
法定代表人:张国庆。
被告:大连彼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10号28层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2MA0QCG5L38。
法定代表人:秦庚。
原告**与被告大连彼姆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大连彼姆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 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金霏
书 记 员 张庭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