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举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2执异200号
案外人:***,女,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恒大明秀庄园二期45号楼102室。
诉讼保全申请人:大连举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青堆镇牌坊村(镇政府办公楼后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辛晶。
诉讼保全被申请人:大连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爱华街13号7层1号。
法定代表人:蒋楠。
本院在审理大连举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中止对大连××庄园××单元××号(行政街号:大连市××山区××街××号)房屋的执行。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7日,***与大连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大连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大连××庄园××单元××号房屋,总价款77505154元。***分别于2019年7月17日、8月1日支付完毕总价款。后大连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全额购房发票,但该公司未与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2020年11月30日,该公司将案涉房屋交付***。现该房屋已于2022年4月26日被(2022)辽0202民初145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第二十九条规定,***享有的权利足以排除执行,故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大连举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期间,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作出(2022)辽0202民初1457号民事裁定,查封大连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连市××山区××街××号房屋,查封期限自2022年5月7日至2022年5月6日。***对此提出异议。
另查,2019年7月17日,***与大连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大连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第45幢1单元1层2号房屋,行政街号桃仙街171号1单元1层2号房屋出卖于***,房款总价格为7029928元。2019年7月17日、8月1日,***分别向大连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款1305986元、5623942元。2019年8月1日大连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名下无其他房屋。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50%。本案中,***于2019年7月17日与大连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先于本院查封时间,其名下无其他房屋用于居住,并于2019年8月1日付清全部房款,故***的异议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桃仙街171号1跃2层2号房屋的执行。
如果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张亚丽
人民陪审员  盛 君
人民陪审员  陈 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