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1民初2911号
原告:大连前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街道前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05808559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大连举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庄河市青堆镇牌坊村(镇政府办公楼后楼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MAOUPLEM7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1月29日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住址大连市西岗区。
原告大连前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举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经法院调解,被告大连举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前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94元,减半收取2,597元,保全费1,818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