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02执359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举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青堆镇牌坊村(镇政府办公楼后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大连郡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春生街1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辽0202民初1301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郡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8306.49元或查封、扣押、处分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闫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