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2执625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大连举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青堆镇牌坊村(镇政府办公楼后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爱华街13号7层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大连举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辽0202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申请执行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大连恒大明秀庄园24栋别墅拍卖或者变卖房屋所得价款的10%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冻结相关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2020)粤03民初5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中拍卖或者变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大连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大连恒大明秀庄园24栋别墅房屋所得价款中的10%部分,以人民币8,605,147.91元为限,冻结期限自相应款项进入执行案款专户之日起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