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2执625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大连举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青堆镇牌坊村(镇政府办公楼后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爱华街13号7层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大连举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辽0202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予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辽0202执6255号。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已经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询。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并经合议庭评议,已确定本案优先权比例为10%,并已按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将冻结案款的法律文书向相关案件发出。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现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内均无可用余额;名下无工商股权、保险、车辆及证券类财产;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但本案均无处置权;经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大连举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反馈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