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2执625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举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青堆镇牌坊村(镇政府办公楼后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爱华街13号7层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大连举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在审判程序中以(2022)辽0202民初1457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桃仙街217号1跃2层6号房屋一套,现因(2022)辽02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不得执行上述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大连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桃仙街217号1跃2层6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