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瓦房店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立德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81民初4909号
申请人:瓦房店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西环街三段93-1号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MA0UJLB21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立德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智慧大街6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696156694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中广核新能源投资(深圳)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二路10-1号(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MA0P5DRC2A。
负责人:***。
原告瓦房店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立德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广核新能源投资(深圳)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瓦房店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65万元,请求对被申请人辽宁立德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第三人中广核新能源投资(深圳)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处的到期债权65万元进行保全。申请人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瓦房店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立德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第三人中广核新能源投资(深圳)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处的到期债权65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被冻结债权未经本院书面许可,不得给付、转移或设定其他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申请人需在本裁定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申请续封。
审判长韩蒸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