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81民初4909号之一
原告:瓦房店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西环街三段93-1号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MA0UJLB21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立德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智慧大街6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69615669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中广核新能源投资(深圳)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二路10-1号(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MA0P5DRC2A。
负责人:***。
原告瓦房店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立德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广核新能源投资(深圳)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请求被告给付借款298598元及利息,减少了诉讼请求金额351402元,并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瓦房店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退还原告瓦房店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521元,剩余5779元,减半收取2889.50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6659.50元,由原告瓦房店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韩蒸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