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瓦房店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立德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281民初4909号之二
原告瓦房店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立德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广核新能源投资(深圳)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的(2020)辽0281民初4909号民事财产保全的裁定,因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根据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辽宁立德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第三人中广核新能源投资(深圳)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处的到期债权6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 蒸 人民陪审员  牛桂萍 人民陪审员  张东海
书 记 员  王丹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