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81执保246号
申请保全人:***,男性,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联系电话:165××******。
被保全人:瓦房店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族乡***人才公寓103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MA0UJLB212。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男性,1964年0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被保全人:***,男性,1963年0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
本院在执行***与瓦房店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瓦房店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靖 楠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