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恒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蚌埠市恒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圣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2财保1429号 申请人:蚌埠市恒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秦集镇西**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62469779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圣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路480号(龙子湖区政府院南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80843772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蚌埠市恒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圣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3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蚌埠市恒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圣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蚌埠市恒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江海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申请人蚌埠市恒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诉前财产保全线索为: 被申请人安徽圣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徽商银行蚌埠龙湖支行,账号1280********。 上述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