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润景建设有限公司

****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润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民初5238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明西街道办事处西徐村西徐码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W18DN85。
法定代表人:徐聪,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天浪,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茂丽,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润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利辛邦泰世纪广场16号楼0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N2B5Q70。
法定代表人:闫伟,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彰,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润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安徽润景建设有限公司偿还****混凝土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754482元及利息(以人民币754482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6日起按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利率3.85%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11月5日,利息为29047.56元);二、诉讼费由安徽润景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混凝土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判决安徽润景建设有限公司偿还****混凝土有限公司欠款10000元。并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悝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瑞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