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昆腾建设有限公司

石狮市永宁镇后杆柄村民委员会、某某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581民初7589号 原告:***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瓷城花园27栋第一单元4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31577658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重飚,福建闽***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石狮市永宁镇后杆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永宁镇后杆柄村图强区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581310683716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腾公司)与被告石狮市永宁镇后杆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重飚、被告***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昆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村委会立即支付昆腾公司工程款258199元及自2022年3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的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村委会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昆腾公司与***村委会于2021年9月5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昆腾公司承建***村委会位于石狮市永宁镇的“后杆柄村农田整治提升工程”。合同第二条约定合同价为300815元;合同第三条约定工期为60天,支付方式为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先支付工程款总价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半年。2021年9月27日经***村委会验收合格后,经过昆腾公司申请,***村委会仅同意支付款项40000元,9月30日经结算工程实际造价为298199元,故***村委会尚欠工程尾款258199元。至今,质保期已逾半年,但***村委会始终未予支付。 ***村委会辩称,按照合同约定,工程款资金的来源是上级拨款,因上级拨款尚未到位,故无法支付昆腾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对昆腾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不予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21年9月5日,昆腾公司(承包人)与***村委会(发包人)签订《***村农田整治提升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TCZC【2021】032号。4.资金来源上级拨款。5.工程内容,本工程位于石狮市永宁镇,主要建设内容为后杆柄村农田整治提升工程的道路工程、排水工程等,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二、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300815元。三、合同工期及支付方式。1.工期6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2.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先支付工程款总价95%(金额人民币:285774元),剩余5%(人民币:15041元)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半年,质保期到后验收合格再支付剩余尾款(人民币:15041元)。专用条款,12.4.4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不计。发包人应付进度款、工程款、质量保证金等,若延期支付,均不计利息。合同签订后,昆腾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开工,于2021年9月26日竣工。2021年9月27日,***村委会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确认“经验收组对本工程进行验收,本单位均已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并在工程建设各环节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强制性条款,所有工程资料已完成,并符合验收标准,同意验收。”2021年9月27日,昆腾公司编制《工程进度款报表》,上报《工程结算审核书》工程付款申请表,***村委会同意支付40000元。2021年9月30日,福建联合中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确认工程计算造价审核结果的通知》,审核后造价为298199元,昆腾公司、***村委会对审核后造价**确认。因催讨未果,昆腾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昆腾公司与***村委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案涉工程已于2021年9月26日竣工验收、2021年9月30日结算完成,依照合同约定,质保期为半年,即质保期于2022年3月27日到期,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均已届满。然,***村委会仅支付40000元,尚欠258199***腾公司起诉催讨仍未支付,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昆腾公司要求***村委会支付工程款258199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昆腾公司要求的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在合同第2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2.4.4明确约定,“发包人应付进度款、工程款、质量保证金等,若延期支付,均不计利息”,故昆腾公司要求的逾期利息,超出上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昆腾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部分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石狮市永宁镇后杆柄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腾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58199元; 二、驳回***腾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9元,减半收取计2639.5元,由石狮市永宁镇后杆柄村民委员会负担2569元,由***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肖 珊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